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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专项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区三防指挥部、
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区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
二、建立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三、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处置;
四、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驻区部队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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