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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花价〔2006〕2号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穗花价〔20062

 

          关于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关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6号)规定,现就我区民用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民用液化石油气用户收取的送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用户自愿要求提供上门收瓶、送气服务的(包括送气后取空瓶),不分楼层高低,送气收费标准为2/瓶(每瓶14.5公斤)。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送气服务必须是用户自愿要求,不得强行为用户送气收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除收取用户气价及送气费外,一律不得擅自加收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气价和送气收费必须分开标明。

四、对违反规定,提高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标准,哄抬液化石油气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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