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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 开业、变更、注销及其它登记事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外
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一、分支(办事)机机构是指由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出的、非独立核算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凡需要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出齐、已投产开业的产品有一定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 的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 2)全体投资方(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隶属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转通知书;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经原登记主管机关鉴印); 5)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6)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身份证明; 7)场所使用证明(租约、产权证等); 8)隶属企业设立时的批文、合同、章程(复印件); 9)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辖区内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可免交第3、8项提交材料。
二、分支(办事)机构延期、变更、注销登记 (一)、延期 申请延期时,须交回原《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1)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投资方(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4)年度业务报告; 5)外地企业设立的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延期时还须提交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名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投资方(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4)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6)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变更负责人 申请变更负责人,);须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1)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投资方(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4)隶属企业对原负责人免职及新任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变更地址 申请变理地址,须提交下列材料(各1份):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投资方(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4)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五)、注销 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派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书1份(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投资方(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关于撤销该分支(办事)机构的决议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5)分支(办事)机构印章; 6)税务机关(地税、国税出具)的完税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商企业其它登记事项
一、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合同经批准后三十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各一份): 1、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许可证,(非建设工程项目免);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3、承包工程登记申请表; 4、承包工程审批机关批文; 5、承包工程合同; 6、外商所在地的合法开业证明; 7、外商的银行资信证明; 8、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场地证明。 承包工程的延期、变更、注销登记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方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缴付注册资金后,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合营者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企业。承包者须是与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承包经营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各一份):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和承包经营管理申请登记表;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市外经委)批准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5、承包经营合同; 6、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7、场地证明 对承包经营的外商,经我局核准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承包经营管理的延期、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三、委托经营管理登记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中外合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须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各一份):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和委托管理申请登记表;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委托经营管理的决议; 3、审批机关批准委托经营管理的批准文件; 4、委托经营管理的合同; 5、委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委托经营管理经我局核准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二)、委托经营管理的延期、变更、注销登记须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四、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来穗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各一份): (一)、开业登记 1、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报告; 2、项目登记注册申请表;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有业务 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5、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简历、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名单; 6、项目合同; 7、住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
(二)、变更(延期)登记 1、变更(延期)登记表; 2、变更延期申请书;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发包方出具的承包方变更(延期)证明书; 5、交回原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延期登记指合同到期但工程未完,承包方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
(三)注销登记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注销登记表; 2、申请书; 3、发包单位完工证明; 4、税务、海关完税证明; 5、交回原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7、交回营业执照及企业印章。
五、对外来料加工装配登记 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在签订加工装配合同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特准营业证》,方可对外加工装配。其中,市属企业的,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各区、县所属企业向所属区、县工商局申请办理。 (一)来料加工装配企业申请领取《特准营业证》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上级单位批准文件; 2、来料加工装配合同或协议; 3、外商合法开业证明; 4、加工装配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列文件的1、2、须提交正本。 (二)、《特准营业证》的使用期限按合同有效期,合同期满后, 如须继续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持原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领取《特准营业证》后,加工装配项目时间如有变更,应在三十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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