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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内资(私营)企业变更、注销须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资(含私营)
公司(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
变更、注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含内资、私营)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变更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经电脑查询,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书,受理核准后),再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
  4)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5)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2、变更住所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
  4)新住所的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及租赁合约等);
  5)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
  4)股东会对执行董事的任、免证明(设董事会的,还要提交股东会对董事成员的任、免证明及董事会对新、旧董事长的任、免证明);
  5)新、旧董事情况表,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6)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计生证(如户口不在广州市的,还须提交一年期限的暂住证);
  7)涉及章程内容变动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注:旧(原)法定代表人属自然人股东的,由旧(原)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前来办理。

 

  ●4、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须要前置专项审批的,应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5、变更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应经新、旧股东盖章、签字);
  4)股东转让协议(合同);
  5)新股东合法证明(属自然人股东的,应提交身份证、计生证、如户口不在广州市的,还应提交一年期限的暂住证等);
  6)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注:原股东(转让方)属自然人的,应由原股东(转让方)持身份证前来办理。

 

  ●6、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
  4)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并提交相应的银行资信证明,(如附进帐单、送款单或存款余额通知书);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交在90日内连续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三次的报纸公告;
  5)公司新、旧股东名录;
  6)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7、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股东代表或者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申请延期报告);
  4)涉及前置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延期后的许可证;
  5)经营场地属于住宅的,应提交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内资(含私营)

 

  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或董事会变更分公司名称决议;
  4)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或董事会变更分公司地址决议;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指房产证[产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共公司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或董事会变更分公司负责人决议;
  4)负责人任、免职证明和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计生证明;(如新负责人非广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一年以上的广州市暂住证);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许可证;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五、 分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期限(延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3)根据经营期限设定的原因,提交相应的材料;涉及前置专项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廷期后的批文或许可证;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公司(企业)、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内资(含私营)

 

一、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 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指破产的公司);
  5.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曾章);
  6.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地税、国税出具);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 公司的公章;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4. 企业的公章
  5.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地税、国税出具);
  6.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证件。
  联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须提交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的终止协议书。

二、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4、股东会确认的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备完结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地税、国税出具);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公章;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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