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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
(含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核准、审批程序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企业(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内资(含私营)
一、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的资格 1.设立企业(公司),由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的代表(指股东)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企业(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企业(公司)预先核准;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步骤和手续 1、名称查询 申请人交查询费后向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公司)名称查询表》,按要求填写到名称核准窗口办理名称查询。 2、领表 申请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公司(公司)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3、 提交材料 (1)公司(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原登记机关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3)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受理审查 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的应当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编有号码的《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企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5、领取通知书 申请人凭《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到14号窗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处)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申请驳回通知书》。
内资(含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程序,包括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五个步骤。 (一)受理: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收据交给申请人。文件、证件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审查人员对受理后的文件、证件和《申请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再确认是否符合有关注册登记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并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手续。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核准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的,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登记的,核准后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前项目登记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审批机关批准立项之后三十天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不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的,不受理开业登记。 (二)、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前项目登记表; 2、拟建项目意向书及其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登记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名称查询核准证明。 (三)、合同前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管部门。 企业名称应由下列部分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独资企业或将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冠在字号与所属待业之间。如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市工商局呈报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登记核准后,保留期为半年。在未办理开业登记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是合营名方向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如果投资总额中有部份资金是以企业名议向银行贷款的,则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比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范围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一业为主,兼营有关待业经营范围用语应当规范。 企业主管部门应为中方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企业的主管部门,并共同签订一份确认书,在合同前项目登记时,一并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包括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为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五个步骤。 (一)受理: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单交给申请人。文件、证件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审查人员对受理后的文 件、证件进行法津法规性的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有关注册登记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并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法人登记的,核准后颁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的,核准后颁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事机构登记的,核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登记的,核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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