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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发票》适用范围: (一)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二)固定业户取得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收入(如: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或虽属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但其数额巨大、超过其领购发票限额的收入; (三)按规定不宜整本供应发票的单位(含:固定业户、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人取得的涉税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有关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要求其按业务项目和实际结算金额等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和《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一)付款方出具的接受劳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 (二)该项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其中:建安业务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和工程价款有关结算表以及甲方供料情况下由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应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 (三)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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