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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外来临时经营户,在当地的经营业务终结时,影响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临时登记。
二、注销税务登记报送资料要求及核准条件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外来临时经营户仅需提交《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5、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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