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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扣缴税款)登记对象及时间要求
(一)开业(扣缴税款)登记的对象:
1、领取执业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2、具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外来经营临时纳税人,不领取执业证照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财产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
3.1、有固定经营场所,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3.2、出租房屋、土地用于经营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3、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
3.4、举办文化体育演出、比赛的单位或个人;
3.5、临时经营书报摊档的个人;
3.6、活动期在60天内的临时市集、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有应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3.7、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3.8、其他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要求:
1、纳税人应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开业登记。
2、扣缴义务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已办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开业(扣缴税款)登记报送资料要求
(一) 领取执业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向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网络下载并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须附送的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领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而无营业执照的应提供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本单位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近期免冠证件照片2张;
9、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10、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须报送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其他合法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与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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