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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调节土地使用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6号)和《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6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个人外)使用的土地,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以地段、地区划分为四级,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3元,二级2.5元,三级2元,四级1元。
三、凡以道路、街道名称列级的,以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道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调整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土地:站前路、福宁路路线(由北起宝华路南至新华路止)以东;宝华路路线(由西起站前路东至花城路止)以南;花城路路线(由北起宝华路南至新华路止)以西;新华路路线(由西起福宁路东至花城路止)以北。
(二)二级土地:除上述已划定一级土地外,京广铁路线(由北起紫薇口南至滨江路止)以东;紫薇路路线(由西起京广铁路东至曙光大道止)以南;曙光大道路线(由北起紫薇路南至新华路止)以西;滨江路、滨湖路路线(由西起京广铁路东至新华路止)以北;新华路路线(由西起天贵路东至曙光路止)以北。
(三)三级土地:除上述已划定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包括下列土地:
1.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包括原芙蓉镇、芙蓉度假区)、花东镇(包括原北兴镇、原华侨镇)、花山镇、梯面镇、雅瑶镇等的政府所在地的镇区、其所在地的工矿区及工业园。
2.属花都区城区规划内的区域的土地。
(四)四级土地:除上述已划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土地以外,其他我区管辖土地。
五、本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5年1月1起实施。原《印发<花县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花府〔1989〕5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