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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出租房税率6月1日起调整

 一、纳税额计算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住宅出租免征)和土地使用税,并采取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办法。

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 1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 4 %。;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 2000 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外籍个人为7.7%);月租金收入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 综合征收率为10%(外籍个人为9.7%)。

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 1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7 %。;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4%。

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参照《关于公布 2005 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81 号)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

计算公式:

个人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纳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

二、减免税规定

1、对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需要减免税的,应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

2、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三、纳税申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委托个人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以上各项税收。

个人出租房产的地方税收应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房产座落地的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不能自行缴纳税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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