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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策依据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 [1987]106号 )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 [1999]27号) 四、《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穗府令 [2001]第11号) 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1]39号) 六、《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七、《关于做好军队复员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政联字[1993]第1号)
第二节 办理安置的办法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 转业士官 (三)复员干部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二、报到入户手续 (一)退伍义务兵 退伍义务兵需退伍证、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异地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需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户口薄),按规定时间到我区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退伍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入户手续。
(二)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 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复员干部需持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处的接收通知书、父母或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士官退出现役证、组织关系、行政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以及部队发给的各种手续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我区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退伍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入户手续。
三、安置 从2001年8月1日起,广州市已取消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因此今后我区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都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我区职工年人均收入的标准计发),扶持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并为其购买一年的养老保险(军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 (一)首先列入安置计划,由部队政治部门同市安置办商定离、退休干部交接事宜,提前一个月将档案送市安置办核对,实行 “三见面”(即移交单位、地方安置部门、老干部本人)。确定接收后,市安置办开出接收安置介绍信,再到安置的区、县级市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和缴交有关经费。 (二)异地安置的,必须由离、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派人携带广东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发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将其档案先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核对,确定接收后,市安置办开出接收安置介绍信,再到安置的区、县级市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和缴交有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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