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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优待抚恤服务

一、项目名称: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证(初审)

  审核内容:革命伤残证遗失,可以进行补办。

  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村(避)委证明;

       3、区民政局审核后(填写省革命伤残人员登记表)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核,最后送省民政 厅审批。

  政策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2号令)第九条、第二条。

  审核条件: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证证遗失后,经当事人登报声明作废六个月后仍查找不到的,可以申报补办。

 

二、项目名称: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及辅助器材(初审)

  审核内容: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制假肢及辅助器材或需要更换。

  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

       2、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政策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第十九条。

  审核条件:1、需要配制假肢或辅助器械;

       2、假肢已破烂不能用;

       3、辅助器材已陈旧破烂。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到广东假肢康复中心安装或更换假肢或辅助器材。

 

三、项目名称:审批享受定期抚恤金

  审批内容:对烈属(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符合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进行审批。

  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

       2、村(居)委、镇社会事务办加意见;

       3、区民政局审批。

  政策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第九条。

  审批条件:持有证明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科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 入,但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在校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未就业的弟妹。

 

四、项目名称:评定伤残等级(初审)

  审核内容:审查符合《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对象其中一种的,初步审核伤残等级。

  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

       2、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镇政府出证明材料,并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免冠照片,送区民政局审查;

       3、区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鉴定;

       4、区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查;

       5、省民政厅审批。

  政策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审核条件:属民政部门负责评残对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补办评残手续。

 

五、项目名称:追认革命烈士(初审)

  审核内容:对申报烈士的非现役军人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后报广州市政府。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由牺牲者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属提出申请,并经户口所在地镇政府加意见;

       2、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广州市政府、省政府;

       3、因战牺牲的由区政府审批、因公牺牲的由省政府审批,其他原因牺牲、事迹突出的,由民政部审批。

  政策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

  审核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牺牲者所在单位写出牺牲的原因和事迹,报告直属领导机关批准后,报到区民政局审核,再上报广州市政府申报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 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的,符合以上1至11项条件的,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项目名称: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审批内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核定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家属申报;

       2、单位证明;

       3、区民政局审批。

  政策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的通知》(民发〔2001〕317 号)。

  审批条件:是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由其家属向区民政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单位证明和其 本人的户口、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的4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的2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10个月基本工资。生前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 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

  1、革命烈士;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部队离退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 队)系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含军队文职干部,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

  3、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牺牲的无工作单位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等。

 

七、项目名称:审批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审批内容: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优抚对象因治病、住房、生活困难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

  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

       2、村(居)委、镇社会事务办加意见;

       3、区民政局审批。

  政策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审批条件:持有复员、退伍证或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其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按政策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因病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生活困难或住房困难提出书面申请补助,经调查核实确需补助的,批予一定数量的临时困难补助金。

 

八、项目名称:办理革命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

  审批内容: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进行审查、登记,上报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迁入抚恤关系后其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在本地区领取。

  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1、个人申报;

       2、区民政局审查后登记上报广州市民政局;

       3、广州市民政局开出转移关系介绍信将抚恤关系转入本区;

  政策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2号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审批条件: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须提供审查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明,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区民政局审查无误后登记建档并上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 后开出介绍信,该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入本地区,从次年的一月份起从本地民政部门领取 伤残抚恤金(保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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