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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优抚对象因治病、住房、生活困难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
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 2、村(居)委、镇民政办加意见; 3、区民政局审批。
主要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审批条件:持有复员、退伍证或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其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按政策规
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因病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生活困难或住房困难提出书面申请补助,经调查核实确需补助的,批予一定数量的临时困 难补助金。
联系部门:优抚科 电 话:3689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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