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件 ㈠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外祖父母;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㈡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工作的; ㈢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㈣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㈤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澳门的; 如赴港澳探病、奔丧、治病、内地人员在港澳其间重病需要内地人员赴港澳照顾、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赴港澳探亲。
二、程序 市属单位人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属单位及其他人员向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手续 ㈠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 ㈡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㈢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㈣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㈤首次申办证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科研、医疗、大中专院校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金融、保险系统等人员,以及县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需提交单位意见;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所有人员无须单位加具意见。
四、签注时间 探望配偶的,根据申请人需要签发3个月1次或者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18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的,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退休人员、年龄较大的申请人或者照顾在港澳危重产妇及小孩的,可根据需要签发3个月1次有效签注。其他探亲者签发1个月1次有效签注。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首次申办) 10个工作日(已持有通行证申办签注) 查询电话:96897或16890022(自动)83115808(人工)
[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