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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理注销驾驶证须知

    一、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港澳居民申请国内驾驶证的身份证件是港澳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或护照;台湾居民的身份证件是台湾身份证,以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国人和华侨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居留证件包括居留证、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表》等,按规定不核发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华侨,应出具暂住地公安机关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台湾居民应出具经当地台办审核的《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表》;未在内地暂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无需提交暂住登记证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三、办理地址:办理注销驾驶证的广州市和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驾驶人,持以上资料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岑村)、白云分所(机场路406号)办理,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驾驶人到当地车管分所办理。


  四、咨询(投诉)电话:市局:
110;交警支队:86564481;车管所:83115303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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