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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规定: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事地址:广州市和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驾驶人可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天河分所(天河东路203号)、白云分所(机场路406号)、海珠分所(昌岗中路156号)办理,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驾驶人到当地车管分所办理。
四、咨询(投诉)电话:市局:110;交警支队:86564481;车管所:83115303。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