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市居民在申、换领证件过程中或遗失身份证后,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申办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
二、申办"快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一)单位证明或街、镇、居委、村委证明;
(二)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3张;
(四)《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五)属遗失身份证后申办的,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三、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审核批准后,发给《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专用信封》(申领人不得私自拆封),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专用信封》、户口簿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办理制作快证手续(必须由申领人亲自去办理,不能代办和代领),并按规定缴纳制证工本费60元/证。
四、在办理制作快证手续后第7个工作日起,申请人本人凭户口簿及收款收据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