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因在申、换领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补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确需用证的,均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办临时身份证。申办临时身份证所需的资料及程序如下:
一、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证明或街、镇、居委、村委证明;
(二)户口簿;
(三)《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或《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四)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二、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审核批准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分局户政科办证:
(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派出所交给的申请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1张;
(四)交纳工本费10元。
三、临时身份证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