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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内容: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离)婚证、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完成时限:30天内
办理程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现婚姻状况证明(华侨在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现婚姻状况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同胞在国家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处出具现婚姻状况证明书)、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彩色免冠2寸双人照片、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补充通知》
核准条件:
1、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花都区的; 2、有档案可查的; 3、当事人仍保持夫妻关系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证件齐全、有效,符合出证条件。
联系部门: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3689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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