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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内容:①华侨同国内公民、②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结婚登记。
完成时限:30天内
办理程序:
①华侨提出申请、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彩色免冠2寸双人照片、花都人民医院或妇幼医院体检、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②港澳同胞提出申请、国家司法部门委托香港律师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彩色免冠2寸双人照片、花都人民医院或妇幼医院体检、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③国内公民提出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镇政府意见、彩色免冠2寸双人照片、花都区人民医院体检、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核准条件:1、国内一方的户籍在花都区的公民; 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结婚登记法定条件。
联系部门: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3689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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