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三十天。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产假期间则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