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和市规划局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管理。辖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除位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外其余的村庄规划。三、根据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的要求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和一般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参与编制非区属单位小区和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四、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辖区内除位于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重要地区外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并审批规划方案。五、参与区政府在辖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六、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受理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提出选址的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七、审批辖区内除位于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重要地区外的新建、扩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和装修建筑、构筑物,其它工程设施的报建,报市局会审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负责本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综合管线、城市高程及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一般项目的规划报建管理。九、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十、负责辖区内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城区灯光规划管理等。审核非大型和设置在非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十一、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制止、纠正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允许临时保留或保留使用的非重要地区和非重大违法建设的定性。十二、负责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城市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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