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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权限
一、省授权管理的价格主要有14项:
1、 殡葬服务费;
2、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价格;
3、 出租车挂靠费、综合服务费及承包费;
4、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
5、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6、 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护费;
7、 清洁服务费和除“四害”服务费;交通事故拯救费、违章、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
8、 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
9、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0、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及幼儿教育收费标准,中等学校高等学校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11、 拘留人员生活费、戒毒所强制戒毒费;
12、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13、 公益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
14、 地价和出让底价的核定。
二、广州市授权管理的价格主要有以下9项:
1、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
2、生猪等畜牧定点屠宰加工费;
3、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4、自来水价格;
5、污水处理费;
6、生活垃圾处理费;
7、区域性管道燃气价格;
8、公共汽车票价、出租小汽车运价(未完成公交化改革的,由区物价局管理;完成公交化改革的,只在区行政区域内运行的由区物价局管理,连接老市区的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9、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对省授权管理的项目,广州市物价局明确规定:只涉及本地区、不影响全市的,由区物价局制定价格,与老市区相联系以及影响全市的,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价格。区人民政府或物价局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要报市物价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