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花府规〔2023〕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我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四、森林高火险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
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及以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橙色及以上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违反上述森林防火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刻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19、12119,或直接向当地镇(街)或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020-36808809(花都区应急指挥中心),020-86788757(花都区森林消防大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花府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