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花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体系…………………………………………………5
2.1 区减灾委及相关部门……………………………………5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11
2.3 专家组………………………………………………12
3 预警处置…………………………………………………12
3.1预警预报………………………………………………12
3.2 预警响应………………………………………………12
4 应急响应…………………………………………………13
4.1 I级响应…………………………………………………13
4.2 II级响应………………………………………………16
4.3 III级响应………………………………………………18
4.4 IV级响应………………………………………………20
4.5 响应终止………………………………………………22
5 信息报告和发布…………………………………………22
5.1 信息报告………………………………………………22
5.2信息发布………………………………………………23
6 灾后处置…………………………………………………23
6.1 灾情评估………………………………………………23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23
6.3 冬春救助………………………………………………24
6.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4
7 应急保障…………………………………………………25
7.1 经费保障………………………………………………26
7.2 物资保障………………………………………………26
7.3 人力保障………………………………………………27
7.4 通信保障………………………………………………27
7.5 交通保障………………………………………………28
7.6 设施保障………………………………………………28
7.7 动员保障………………………………………………28
8 监督管理…………………………………………………28
8.1预案演练………………………………………………28
8.2 宣教培训………………………………………………29
8.3 责任与奖惩……………………………………………29
8.4预案管理………………………………………………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花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花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花都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受灾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主 任: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副区长工作的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各镇(街)、花都汽车城管委会、区空港委、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广州花都供电局、广州地铁集团。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外办:配合做好就在花都外国人受灾事宜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灾区市场粮油应急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做好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活动列入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组织启动花都区400兆数字集群共网应急通信系统;对救灾装备的无线电频率(包括备用频率)的协调,保障救灾工作中合法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指导、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证灾区通信畅通;核定全区工信行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做好因灾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相关救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区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核查水务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种子等农业灾害救助物资的调拨,及时发放农业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指数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理赔情况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区属公园(绿地)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指导做好区属公园(绿地)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区委宣传部等做好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A级景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限制旅游人员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指导、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提供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指导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救灾捐赠、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市下拨以及区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救援,强化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演练工作;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监测及趋势分析;及时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做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演练;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包装饮用水(瓶装或桶装)、食品安全和药品监督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花都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援;协助运送救灾物资、转移受灾群众等。
各镇(街):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做好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应急救助工作以各镇(街)为主。灾害发生后,各镇(街)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抗灾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花都汽车城管委会:配合属地镇(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空港委:配合属地镇(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配合属地镇(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广州花都供电局:负责救灾应急用电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电力设施设备,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核定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地铁集团: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受灾群众运送工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地铁及有关设施设备;核定地铁线路、站点及其设施等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
(2)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4)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
(5)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
(6)指导发生灾害的镇(街)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等救助工作;
(7)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8)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9)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
(10)承担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预警处置
3.1 预警预报
区气象、应急管理(地震)、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等单位要依照职能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地震监测、地质灾害、汛情和旱情、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将预警预报信息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2 预警响应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或受灾镇(街)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各镇(街)做好群众提前转移避险、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向转移避险或转移安置的群众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4)及时向区政府、区减灾委报告,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或启动救助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视情调整。
4.1 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6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受灾镇(街)根据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抗灾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灾情管理,认真做好灾情报送工作。
(6)区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7)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根据职能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务设施修复和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捐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筹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同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II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70户以上、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受灾镇(街):根据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抗灾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灾情管理,认真做好灾情报送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III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70户以上、1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4.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指导做好救灾物资、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等的运输工作。
(5)受灾镇(街)根据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抗灾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灾情管理,认真做好灾情报送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或20户以上、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报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4.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受灾镇(街)根据灾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抗灾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灾情管理,认真做好灾情报送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减灾委。
(1)初报。各镇(街)对于本辖区突发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每天8:30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00前将最新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5.2 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或区减灾委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各镇(街)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建立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台账,填写《过渡期需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有关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一览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有关救助资金,为缺衣少粮的受灾群众提供冬春基本生活救助。
(3)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强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与冬春救助相关的统筹衔接。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联合行文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和技术优势,统筹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基础设施、倒损住房修缮和重建等工作。
(7)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区恢复重建扶持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镇(街)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及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根据灾情影响、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等实际情况,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广东省基层(县域)应急物资储备分类指引(试行)》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并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实施分类管理。镇(街)、村(居)应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室(点),特别是易灾多灾的镇(街)、村(居)要加强物资储备。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室(点)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区发展改革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物资储备单位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区发展改革局要参考市级编制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完善本级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和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消防、卫生、水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区应急、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各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3)完善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4 通信保障
区工信部门负责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通信运营单位全力做好灾区应急通信保障、灾区受损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并依法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对工作通信畅通。
7.5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救灾人员、受灾群众、救助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 设施保障
各镇(街)和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及城区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及时做好相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7.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2 宣教培训
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特点和居民实际需求,以居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居民灾害防范意识。
组织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业务技能培训。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可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4)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制订本部门(单位)相配套的预案或方案并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花府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花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