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为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现将我区截至2024年5月16日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机构和按期完成年度备案机构名单进行公告(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代理记账服务需求的企业应选择已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提供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花都区代理记账机构领取行政许可证机构名单表(截至5月16日总部机构总数261家、分支机构总数6家)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邓燕 联系电话:3699446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