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5年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贩卖毒品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二)
2016年5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非法行医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6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三)
2016年01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寻衅滋事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2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四)
2015年10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诈骗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3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五)
2014年05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贩卖毒品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六)
2014年4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七)
2018年4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八)
2018年07月0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抢夺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2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九)
2018年08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
2018年09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贩卖毒品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一)
2021年05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组织卖淫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二)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三)
2021年12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2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四)
2021年12月01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五)
2019年11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容留他人吸毒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财物领取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南街10号花山派出所
财物领取方式:当事人现场领取或委托他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