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0年02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诈骗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二)
2014年5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贩卖毒品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件(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三)
2015年12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四)
2018年04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五)
2018年07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六)
2018年07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3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七)
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贩卖毒品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八)
2018年11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九)
2018年12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非法经营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
2020年08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寻衅滋事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十一)
2021年10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在侦办一宗盗窃案中依法查获扣押涉案物品1辆(详见表格)。上述涉案财物应当退还,但经多种方式、途径仍未联系上财物原主(所有人)。因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物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来处理(领取)财物的,公安机关将对查扣的上述物品依法处理。
财物领取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南街10号花山派出所
财物领取方式:当事人现场领取或委托他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