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环境管理漏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后,企业立即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车间门窗关闭,喷涂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水喷淋+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但废气治理设施里面的活性炭已潮湿,影响吸附效率。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限期15日内改正,加强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台账,专人专管,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因当事人属于2023年4月份花都区新注册的小微企业,按要求取得我局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此次事件属于初犯、且发现问题后立即停产整治,我局执法人员积极指导当事人查找问题原因并及时改正,当事人在检查指出之日3个工作日即完成整改,将对周边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新增干式过滤器、更换活性炭,污染物治理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经验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且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检查指出之日立即开始实施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按照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和适度的容错空间,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