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拟订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我区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本区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七)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八)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九)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