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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400751475X9/2023-0007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6-28
名称: 离婚登记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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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发布日期:2023-06-28  浏览次数:-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

  3.当事人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男女双方均非广东省户籍的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当事人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当事人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当事人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双方均非广东省户籍的当事人一方应持有花都区办理的有效居住证)。

  (二)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显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离婚登记。

  (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1.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4.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1)一本结婚证丢失的,持证人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提供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并作出书面遗失声明。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名与日期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登记员面前签署)。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

  离婚协议签订需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等;

  (2)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3)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女方主动提出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5)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6)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建议使用计算机制作,通过打印机打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替当事人打印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7)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错漏或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8)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照片:本人近期单人2寸免冠照片2张(宽3.5cm×高5.3cm)。婚姻登记证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为近6个月内拍摄;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6.头部应占照片的2/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六)其他相关材料要求

  1.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1)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户口簿的婚姻状况记载应当为“已婚”、“有配偶”或对方当事人姓名。

  3.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全文同等格式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同时提交证件、证明材料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由当事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当地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5.人员身份变更证明要求

  (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时非内地居民的,应提交相应的身份变更佐证材料:

  ①离婚时身份已变更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等;

  ②离婚时身份已变更为外国人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

  ③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有效证明。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身份已发生变更的,由现所属国家(地区)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证明。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公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04号(花都湖岭南园)

  办公时间:1.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2.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星期六上午(法定节日除外),1月1日、5月1日、中秋节、10月1日全天。

  咨询电话:020-36897638

  监督电话:020-36897371

  婚姻登记预约:须提前1个自然日申请,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预约方式:(1)登陆广东省民政厅官网https://www.gdhy.gov.cn,按指引预约;(2)微信关注“广东民政”微信公众号按指引预约;(3)微信登陆“粤省事”小程序按指引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