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广州市花都区晓利菜场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91440101596155555H | 徐位晓 | 花农(农药)罚[2021]4号 | 不按规定使用农药 | 根据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上报农业农村部的2021年第一季度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当事人抽检的该批次菜心“苯醚甲环唑”超标。2021年3月17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监督抽查,当事人种植的涉案菜心(C区4地块)含有农药“苯醚甲环唑”0.021mg/kg,并承认在种植被抽查批次菜心过程中使用农药“苯甲・丙环唑”,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日,质量保证期3年,商标是爱苗,总有效成分为300克/升,苯醚甲环唑含量为150克/升,丙环唑含量为150克/升,剂型为乳油,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70088,原产国是德国,分装企业名称是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标注使用范围为大豆、花生、水稻和小麦。2021年3月29日,对当事人购买的该农药调查取证时,该农药店(广州市花都区花山盛丰农资店)证件齐全,手续合法,并提供了当事人在本店购买和退还该农药的销售和退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不按规定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 6 | 2021/4/7 | 2022/4/7 | 2022/4/7 | 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 11440114MB2D265808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1-04-1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