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廖仕权 | 自然人 | 花农(农药)罚〔2021〕7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2021年5月25日,我局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西头村种植户廖仕权(下简称“当事人”)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6月1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GZ20210518625-1)显示抽检批次豇豆氟虫腈项目不合格(0.024mg/kg)。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是当事人实际种植面积约8亩,现场种有苦瓜、辣椒、秋葵、番薯叶、豇豆,其中种植涉案批次豇豆约0.8亩,涉案批次豇豆种植时间约85天,已收割100多公斤上市销售,剩余的现在田间正准备铲除;田间未发现氟虫腈农药。二是当事人的棚舍及仓库存放有已开瓶使用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086,使用作物范围甘蓝)、阿维·灭蝇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255,使用作物范围菜豆)、灭蝇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12,使用作物范围黄瓜)、硅唑·咪鲜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899,使用作物范围黄瓜)、甲维·虫螨腈(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051,使用作物范围甘蓝)、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01,使用作物范围苹果树、芹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869,使用作物范围甘蓝)、灭蝇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718,使用作物范围黄瓜)、残杀·溴氰(农药登记证号WP20180094,使用范围室内)、联苯·虫螨腈(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284,使用作物范围茄子)、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164,使用作物范围甘蓝)、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744,使用作物范围甘蓝)等12种农药各1瓶,现场未发现氟虫腈农药。三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销售记录、农药购买使用记录,能提供部分农药的购买票据。且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在种植涉案批次豇豆过程中使用过上述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086)、阿维·灭蝇胺、灭蝇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12)、硅唑·咪鲜胺、甲维·虫螨腈、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869)、灭蝇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718)八种,但未使用过农药氟虫腈。当事人种植豇豆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0.3 | 2021/8/9 | 2022/8/8 | 2022/8/8 | 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 11440114MB2D265808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1-08-1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