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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4007514442K/2024-0093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2-09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州菲比酒吧有限公司)
文号: 花人社监字〔2024〕第1359号 发布日期: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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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广州菲比酒吧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2-09  浏览次数:-


广州菲比酒吧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规章制度、劳动就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持证上岗、职业介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逾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59号)的要求提供员工花名册、情况说明、考勤记录等书面资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59号)、EMS实物返单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59号)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59号)的要求向我局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提交书面资料。

  你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359号)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花都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朱滔               联系电话:020-86969081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