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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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周兴印诉你劳动争议案(穗花劳人仲案〔2022〕1890号)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关贵隆、黄晓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穗花劳人仲案〔2022〕1890号决定书内容如下:视申请人周兴印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周兴印就此案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020-86969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