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河马货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友灿、刘汶勇、刘振权、陈启冲、陈伟莲、姚伟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花劳人仲案〔2022〕3947-3951、395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020-86969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