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人社监字〔2024〕第1080号
被处罚单位:武汉中羿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武汉工商学院体育运动中心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彭四新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被处罚单位拖欠范成才、赵玉宝等多名工人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于2024年3月8日向被处罚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花人社监字〔2024〕第1080号),责令被处罚单位限期对欠薪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以上以调查笔录、工资表等资料为证。
我局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花城街公益大道府西一路1号,电话:020-86969081)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688414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50)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