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起到了防范化解市场安全风险隐患,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作用。其中,该局查办的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等3宗案件上榜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贺某某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贺某某在未按规定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形式经营含西布曲明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2524万元、罚款10万
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2019年5月,贺某某淘宝购物时认识供货商齐某并加其微信,于2020年2月开始从齐某处陆续购入女神咖啡、Q.MEI等减肥产品(预包装食品),直至2020年9月,贺某某在供货商齐某处购买女神cafe、Q.MEI等减肥产品共计金额5000余元。期间,贺某某除部分自用外,在未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销售涉案产品,产生销售金额7358元,违法所得2524元。根据相关《检验报告》,涉案的女神cafe、Q.MEI预包装食品被检出西布曲明,贺某某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签收相关《鉴定意见通知》。贺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贺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西布曲明原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品,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存在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早已宣布全国禁用西布曲明,但目前仍有一些不良商家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产品的行为,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广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26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85万元、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广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3台乘客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查明,当事人维保广州市利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乘客电梯,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判定不合格;维保汤某某等业主的乘客电梯,紧急开锁装置不合格;维保苏某某的乘客电梯,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层门和轿门门锁装置以及应急救援实验的救援操作判定不合格。同时,检验机构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维护保养的3台乘客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修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及时排查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如果维保公司人员疏忽大意、维修保养“走过场”,将为电梯安全再埋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切实压实企业安装、维修和保养的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案
2022年8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该购销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售的味精产品261袋,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谷氨酸钠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及商标侵权味精线索,对相关学校食堂进行问题核查并立即开展食品溯源工作,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了对三级销售主体的溯源,最终在本案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某购销部店内发现了与学校食堂被抽检味精特征相同的味精产品。该产品经再次抽检及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不合格及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及商标侵权味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本案通过迅速溯源,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与学校食堂不合格及商标侵权产品同样特征的产品,锁定了违法证据,及时制止不合格食品继续供应至校园。本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食品经营者做好索证索票和规范经营,并对此类案件从严、从快、从重查办,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