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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435575600XY/2023-00023 分类: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3-29
名称: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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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3-29  浏览次数:-

广州市花都区某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经营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芽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广州市花都区某商行涉嫌经营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豆芽,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15平方米,其经营的涉案绿豆芽货值金额为12.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绿豆芽的进货单据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资料。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具有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四、案件解析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绿豆芽的货值金额为12.72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金属污染物含量超标一般由种植环节所致,当事人只是普通经营者,不能判断所经营的“绿豆芽”不合格,且当事人是经营面积为15平方米的个体工商户,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存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花司(2020)24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我局秉承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理念,对该商行采取减免罚款的措施,充分体现了合理合法、包容审慎、纠正为主,教育并行的基本原则,从而更好地支持市场主题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