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其目的在于满足本地区居民公共服务的需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2016年至2019年,按照广州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安排,花都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参与街(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登记固定资产账、未经批准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用途等问题,也就是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存在这些问题,有可能会造成账外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等的风险。
一、原因分析
(一)根本原因
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未登记固定资产账的根本原因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早期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存在权属不明晰或未取得权属证明等问题,使街(镇)核算固定资产时缺乏依据,最终导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游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外。
(二)其他原因
在权属明确情况下,如果依然存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地方性规定不健全。我国物业立法制度相对滞后,但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核算、交付、维护等内容进行系统性阐述,缺乏指导意义。目前,关于广州市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仅为2部,分别是《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及《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制度层面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接收手续不齐全。在城市规划建设早期,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一般涉及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分别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但实际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通常由开发单位直接交付归口管理部门使用,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第十二条“属于无偿移交的房屋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的,接收单位不得放弃接收,并且须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街(镇)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没有传统的房产权属证明,由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偿移交,其价值难以确定,以致于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入账依据。
3.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不系统。在城市规划建设早期,城市规划设施的配置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标准中的千人指标由各开发单位分散建设,造成了本地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成规模、管理分散。另外,由于城市规划理念落后于日益进步的社区需求,导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出现供需不平衡的问题,由于建筑面积或配套功能的限制,以致于部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出现闲置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成为历史建筑,最后可能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4.未经批准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用途。常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有居民委员会、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接收手续不齐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管理方式不系统等因素影响下,存在配套公建服务设施未经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其原用途的现象。根据审计结果显示,如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原用途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为福利用房用于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职工饭堂、休息场所等,或者将其无偿提供民营企业、社会机构等办公使用,更有甚者,将配套公建服务设施对外出租。
三、解决措施和建议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系统性供应是本区域“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作为民生保障、宜居生活的内容之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问题应引起管理者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问题。
(一)落实职能,明晰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核算、产权办理、交付等职能”的规定,进一步履职履责,解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不明晰的问题。
(二)审批前置,如期交付。居住区在用地、规划审批时,尤其是居住区分期开发的情况,要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设计审批,并且督促建设进度,同时,要与商品房预售、竣工、交付紧密挂钩,尽量避免居民入住后还存在入学、就医、居委等因手续不完善而未投入使用的问题。
(三)资金投入,转化改造。供应应该立足于社区需求的变化,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一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机制,根据社区人口和需求对本地区早期或现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调整,不断调整资源利用方向和方式。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和供求不足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多手段保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利用,满足本地区的实际需求。
(四)政民联动,完善监督。配套公务服务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查工作,其清查结果应当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诉和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核查、反馈,落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