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权力 事项 |
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四十三条;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第二十六、二十九条、三十二条;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跟踪改正落实情况;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水务局 |
建设管理科、区水务建设管理中心、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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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置。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水务局 |
水利管理科、区河涌管理中心、区灌区管理中心、区九湾潭水库管理中心、区福源水库管理中心、区芙蓉嶂水库管理中心、区三坑水库管理中心、区小型水库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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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供水的监督检查 |
1.《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七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水务局 |
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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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2.《广州市排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处置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水务局 |
排水管理科、区排水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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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负责辖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城市供水条例》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7.《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8.《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0.《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花编字〔2021〕49号) |
1.立案责任:发现涉水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
区水务局 |
执法监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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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 |
对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和设施度汛安全的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批准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粤水政法函〔2020〕169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2.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
区水务局 |
水利管理科 |
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