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综花炭罚字〔2022〕161号
姓名:张xx
居民身份证:441xx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8月30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张耿力于2022年08月25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大田一队二街1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派出所《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广州市德力口腔诊所收据专用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6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000.00元)和医疗器械(牙科综合治疗台2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任一指定银行(参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须知》)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
(印章)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