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骆志东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827MA56BKF44B
经营者姓名:骆志东
居民身份证:440182********2112
住所(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大岩村委会大坪村82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立案调查。经查,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骆志东运输服务部于2021年6月25日和6月26日期间,在花都区S267线珠江水泥厂路段、S118线大涡村路段、炭步镇茶塘村进行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使用的运输车辆是粤R52775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8305kg。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笔录》、《调查笔录》、《关于对花城市管理函〔2021〕64号函的回复》、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1.123,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16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支付宝/微信支付平台(详见附件1、附件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2.广州市非税收入异地缴纳指引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南街路13号,炭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分队
联系人:陈东辉、骆紫媚;联系电话:867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