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综花炭罚字〔2020〕1400061号
名称:罗国成、罗汉伟
罗国成居民身份证:440121********2156
住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一村二队新中六巷6号
罗汉伟居民身份证:440182********2139
住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一村一队旧村七巷6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03月01日开始,罗国成和罗汉伟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一村进行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已消纳建筑废弃物311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科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编号:执交办第2020〔002〕号)、现场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或支付宝/微信支付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花都区司法局一楼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020-86884147),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
(印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44011424000001598693-罗国成、罗汉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