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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花都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14MB2D26433N/2023-0009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花都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12-15
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统计普查办公室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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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统计普查办公室章程

发布日期:2023-12-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花都区统计普查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花都区松园大道13号208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花都区统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花都区统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花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根据上级安排,研究和提出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花都区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对三项普查数据进行开发应用,指导三项普查的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全区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建立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国家、省、市的普查安排,研究和提出辖区内普查计划和方案,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具体组织实施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及其他经常性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并对其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三项普查的统计基础工作;对三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开展咨询服务;承办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召开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本单位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花都区统计普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小组,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服务程序、服务内容享有知情权;

  (二)享有对其信息和结果的保密权;

  (三)享有合理的申诉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应遵守本单位有关管理秩序的规章制度;

  (二)如实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国家普查任务,制定全区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的普查工作。负责普查资料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课题研究、开发利用和档案整理。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单位清查。承办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及名录库用户授权管理。指导全区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完成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1、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及上级普查方案开展人口、农业、经济等国情国力普查。

  2、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制度开展劳动力、人口等经常性统计抽样调查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款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3日经花都区统计局党组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区统计普查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