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广州花都港龙医疗门诊部不符合医疗机构校验条件,我局依法予以暂缓校验6个月(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8日)。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暂缓校验医疗机构名称:广州花都港龙医疗门诊部
登记号:PDY20043344011417D1102
设置单位(人):苏志忠
机构类别:综合门诊部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市场右侧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86832073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4号)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