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教育系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比选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确保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质高效实施,保障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的正常工作运行,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采购人)拟向社会公开采购教育系统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本项目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一家服务优质高效的供应商,欢迎符合要求的公司参加本次比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采购内容及预算
二、总体要求
(一)供应商应对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二)供应商应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
三、采购需求
(一)最高限价。
人民币50万元(重要提示:请报价人充分考虑服务期内物价水平及人员薪金的调整因素。服务期内,本项目服务费不作调整)。
(二)采购范围。
1.采购内容。
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花都区教育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服务期限及服务方式要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履行期限一年。服务方式要求:服务商自行承担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要的广州市内交通费、误餐费等各项杂费;报价包含所有税费。
3.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4.主要服务内容。
(1)参与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意见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采购人起草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
(3)参与洽谈、签约的重大项目的谈判,并代教育行政部门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
(4)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学校管理人员、学生进行法律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学生法律意识,根据教育局工作安排,每年不少于20场次不多于50场次;
(5)参与处理化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并承担相关法律解释、提供类似案例参考、给予调解方案(措施)法律意见等任务;
(6)为了便于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开展,由律师事务所派出两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专职律师驻点教育局办公,其中1名律师要求三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为全区教育系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7)在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均需要提供驻场服务。工作日上班时间与采购人的日常办公时间一致。若成交人安排律师轮流驻点办公,应制定明确的案(事)件(项)交接流程及责任人清单,确保同一事项由固定主责律师全程跟进,并在人员轮换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轮岗期间出现工作断档或跟进缺位的,视为未履行驻场义务并按次承担违约责任。若需要更换成员时,成交人应指派有相同资质和经验的律师,并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未经采购人同意更换成员的,每次罚款五万元。采购人认为所指派律师不能胜任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限期更换。如成交人不予调换,采购人可解除服务合同;
(8)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涉及金额0元至10000元的,免费代理;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每年免费代理案件20件(如同一案件包含一审、二审两个阶段的,按同一案件计数);超出部分案件另行协商收费,收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不高于计费区间最低标准的30%。
(9)花都区教育系统辖下其他学校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意见建议的法律事务。
5.对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省市相关规定,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
(2)提供优秀的服务团队,驻点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三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并保持该团队的高度稳定;
(3)严格按照采购人对时间、内容、方式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4)保证律师对工作勤勉尽职,努力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服务质量高于律师行业公认的通常标准;
(5)对因工作需要从采购人获得的信息或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达到特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6)在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不代理他人参加有利益冲突的诉讼、仲裁活动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7)若在处理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采购人遭受损失的,成交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8)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9)解答采购人日常法律咨询。律师的手机应当24小时保持开通状态。必要的时候,还需要亲自上门进行解答。
(10)协助采购人起草、审查、修改各类法律文件、规范文书等。学校的各类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协议,小到规章制度乃至对学生及其家长的告知书,只要涉及自身和他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律师应当事先进行审查、把关,避免留下法律漏洞,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11)就专门事项开展律师尽职调查。当学校需要对外开展重大业务(比如合作办学等),律师需要对(交易方)的主体资质、信用、债权债务等状况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查,了解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2)就专门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学校参与的一些重大事项,校方可以让律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法律意见书,学校可以充分认识到潜在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并据此作出理性的抉择。
(13)参与重大事务谈判。在重大事务谈判的场合,律师在场及时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困惑,对谈判双方提出的交易方案进行合规性把关,为谈判双方设计出合规、高效、低成本的交易模式。
(14)代表学校对外发布律师声明、律师函。当学校遭受外界的误解或毁谤而可能导致声誉受损时,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有理有据、义正辞严的律师声明或律师函。
(15)对教职工、学生开展普法教育。根据形势需要和学校的要求随时对师生开展灵活多样的专题法制教育(每学期)。
(16)参与全系统教职工(含临聘人员)的劳动人事纠纷以及学生的违纪处理工作。
(17)配合做好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为花都区教育局办理的各类信访事项、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信访积案、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的化解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处理建议。
(18)在仲裁、诉讼案件中作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如若截至服务结束期间,未完结的案件应继续跟进至阶段性完结。
(19)其他学校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意见建议的法律事务。
6.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40%,成交人在完成一年期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剩余10%经教育局考评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须是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持有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律师所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
(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2023年或2024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四)服务商需具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http://gdgpo.czt.gd.gov.cn/)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入库服务商资格,提供截图证明。(本项目采购人与成交人将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按法律服务项目定点采购议价方式成交并签订合同。)
(五)其他资格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五、响应文件
(一)有意参加本次比选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3月14日18:00前向我单位提交纸质比选响应文件(注:现场提交资料,不接收快递)。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公益路33号区政府综合大楼6楼办公点),联系人:石冬;联系电话:020-36889019。
(二)参加比选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资格审查文件(供应商符合“四、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材料);
2.服务方案;
3.报价(注: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市内交通费、误餐费等各项杂费以及税费服务。)
注:参加比选供应商应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供应商须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六、评审办法
(一)资格审查。
我单位组成比选小组,按照公告要求对参与比选的供应商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二)综合评审。
比选小组根据《评分方法》(附件)的评分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评审总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按评审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附件:评分方法
七、其他事项
如对本次采购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综合治理安全保卫中心(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7号)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020-36898892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