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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7-11-05 02:04    文章来源:区卫生局     【 字体:   】  访问量: -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府[2004]20号)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花府14届13次[2007]11)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办区统筹的形式。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保大病为主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条  范围:花都区各镇(街)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三条  参加对象:
(一)属于花都区农业户口;
(二)原农村户籍到部队当兵和外出读书后返回农村的居民;
(三)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的家庭参加(孤寡老人除外)。
第四条  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五条  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享受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2、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报销;
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实施细则;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及时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
本区区属医院及镇、街医院(卫生院);广州市定点医院(详见附表);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为我区精神病病人定点医院,按镇级医院计算报销比例)。
第二章   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筹资渠道: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金额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额为100元/人。
 其中: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广州市财政给予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
  3、区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0元;
  4、镇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
(二)区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作为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第九条 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每年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筹资时间。各村委会必须在每年12月5日前把当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核实后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报销时间从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户当年就没有资格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何人不能中途退出。
第三章 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
第十条  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实行现场结报和先付后报两种办法。
(一)现场结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内定点医院(卫生院)住院,出院时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出院结算处即可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在住院总费用中减去应报销金额后,再交纳个人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二)先付后报: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先结算付清住院费用,在30天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辖区内定点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线:
(一)镇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60%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区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40%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省、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20%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四)非定点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10%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五)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全年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六)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年以上的农民,从第三年开始,在花都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的报销(即镇医院报销65%、区级医院报销45%)。
第十二条  医药费报销的范围: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所需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计算可报销部分的费用。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报销范围:
(一)确因病情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经本人申请,镇农合办审核,区农合办批准,医药费按家庭病床所管理的医院报销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家庭病床按所属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外出务工、外地居住,因病住院者,必须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及时电话告知村委会。出院后办理报销时必须携带村委会证明、外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地有关证件、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比例按所住医院的级别计算。
(三)特殊门诊报销。对恶性肿瘤化疗、放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病人,给予门诊限额报销每年400元/人,当年门诊费用不足4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每年结报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1日-31日止。报销时需携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区内各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的手续。
(四)生育补偿。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产妇到医院正常分娩,给予定额补偿200元。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出院时凭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出院结算处即时办理补偿;在区外医院分娩的,办理补偿的时间为出院后60天内,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异常分娩的按因病住院报销计算,剖宫产手术费均可纳入报销范围。未住院分娩的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二次报销的规定: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二次报销的权利。对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凭保险单据、住院收费收据并复印件,经结报员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上“与原件相符”,签名盖章,给予报销,原件交农民到保险公司报销。对享受村、社二次报销的农民,在办理零星报销时,凭住院收费收据原件报销(不收复印件)。
(二)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不能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若已参加且当年无法退出的,只能用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计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两者报销金额不得大于住院总费用。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报销手续不全者,入院时间不满24小时且无正规住院病历的,特殊门诊报销超出规定的时间者。
(二)非药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或批文是“饮、试、临、健”字的保健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三)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如:伙食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四)住院期间的非疾病治疗费用。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护费、工本费、急救车费、医疗咨询费等。
(五)各种整容、矫形的费用。如:口腔矫形、脱痣、双眼皮、超声波洁牙、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等。
(六)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女不育不孕的检查和治疗。
(七)购置器具的费用。如:皮钢背甲、腰围、假肢、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八)在国外、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十)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性病、医疗事故、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违法被拘留期间、判刑者服刑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未婚进行人流、引产者。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者(已由计生部门记账)。
(十四)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院住院治疗或挂床治疗的。
(十五)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自通知出院第三天起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与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对五保户、低保户和患重大疾病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
(一)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其住院可报销费用在原有报销的基础上,再按30%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患重大疾病住院,其住院费用可报销部分超出2万元的,减去报销金额之后,余额再按15%的标准救助,救助金全年累积不超过5000元。
(三)住院总费用超过7万元不足10万元,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酌情增加救助金,全年不超过8000元。
(四)住院总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可给予救助金1万元。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审批表》,经村委会盖章后,交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然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服务计算救助金额,报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获批准的救助金,直接划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将救助金代发给申请人。
各镇、村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资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要撤销救助,收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为提高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不增加病者的经济负担,杜绝弄虚作假、不规范的医疗收费行为,各医疗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因病施治,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尽可能将药费控制在报销标准内,减少农民的负担。
(二)要根据病情把好入院关,不该住院治疗的不应允许住院;
(三)各定点医院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要加强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
(四)对特殊检查、治疗所需超出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的特殊药品,需向农民解释清楚,在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区卫生局将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定时通报各医疗单位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的自费比例。
第六章   职责
第十九条  各镇(街)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及年度目标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镇(街)农合办要切实做好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辖区各行政村落实合作医疗制度,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开具合法票据给农户,并按规定将合作医疗资金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同时做好本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工作,协助区农合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村委会负责发动本村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收村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中上缴到镇农合办,把所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村为单位登记入册,实行一村一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报销的结算工作,并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镇农合办、定点医疗单位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应自觉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奖惩规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1、定点医疗单位不贯彻合理用药原则,没有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而使用自费药物;
2、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其他不必要检查;
3、将纳入科研课题项目的检查、治疗费用(含未经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科研药品、试用药品),记入合作医疗帐内;
4、违反物价规定,多收或乱收费;
5、弄虚作假,虚报合作医疗帐目,造成损失;
(二)对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花都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原《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花农合字[2006]4号)于2007年10月1日废止。


附表:

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新华医院   花山医院   花东医院   炭步医院 

赤坭医院   狮岭医院   雅瑶医院   花侨医院

芙蓉卫生院  北兴卫生院    梯面卫生院   

花都区人民医院

花都区中医院

花都区胡忠医院

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

广州市中医医院           广州市肿瘤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院)   广州市脑科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妇婴医院          广州市儿童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珠江医院

 南方医院                 广州军区总医院

 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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