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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花卫医罚〔2022〕0078号)

发布日期:2022-09-06 15:04    文章来源:本网     【 字体:   】  访问量: -

李学芳(2*****195106****61):

  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查明你存在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规范、准确书写患者门诊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领取《花都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卫医罚〔2022〕0078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花卫医罚〔2022〕0078号


  被处罚人:李学芳(性别;女,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95106****61,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二委一组,联系电话:186******01)

  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规范、准确书写患者门诊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李学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李学芳医师执业资质材料复印件;3.现场笔录3份;4.李学芳询问笔录1份;5.患者赵*询问笔录2份;6.患者彭*琴询问笔录1份;7.苏*高询问笔录1份;8.陈*询问笔录1份;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律责任确认书;12.患者赵*提供的病历资料、收费收据复印件及与微信名称为广北医院的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截图;13.患者彭*琴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收费收据复印件;14.2022年4月6日现场取证照片;15.现场提取患者赵*、彭*琴的《花都广北医疗门诊部处方笺》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花都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任一银行网点。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为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或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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