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给予2家医疗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并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毓安堂中医诊所(毓安堂中医诊所)、广州星美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星美口腔诊所),该2家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进行通报:
经查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毓安堂中医诊所(毓安堂中医诊所)、广州星美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星美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毓安堂中医诊所(毓安堂中医诊所)等2家医疗机构警告,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1,广州星美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星美口腔诊所),类型: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22号247铺248铺249铺25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7NAA301E,经营者:邓汉青。
当事人2,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毓安堂中医诊所(毓安堂中医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8号之四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D69267R,经营者:陈晨。
以上违法行为暴露我区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疫情防控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区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8日